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 本工程 41 座儲槽完成後,可透過鄰近三區之4座碼頭:S8(320m)及 S9~11(245m/each)進行油品輸入輸出貿易買賣。
(二) 每年碼頭裝卸收入效益約新臺幣8,769萬餘元,儲槽租金效益約新臺幣1億7,100萬餘元。
(三)提供本公司前鎮儲運所儲運設施之搬遷使用,解決舊港區石化油品儲運業者搬遷安置需求;亦可做為本公司未來石化運籌中心之重要基地,擴建石化運籌中心成為進出口基地,對 台灣地區石化產業上、中、下游之間的供需缺口,能提供進/ 出口來補足的管道,延續產業命脈,建設最新現代化貨櫃中 心吸引航商進駐及大型貨櫃船停靠,以確立亞太地區貨櫃運 輸樞紐港地位,並能幫助本公司由一個國內石化原料生產供 應者的角色,轉型成為亞洲區域石化原料與產品之供需調節、物流集散與貿易流通的市場領導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共同投標每一成員各自檢附)。特定資格屬1.(1)者,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一成員其營業項目須載有綜合營造業(外國廠商本項證明不要求須載明該營業項目,惟須符合後述「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規定)
2.廠商納稅之證明(外國廠商不須檢附)(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之組合各成員皆須檢附)。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特定資格屬1.(1)者,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一成為綜合營造業者,須檢附甲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及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甲等會員證書(均須在有效期限內)。(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甲等會員證書外國廠商投標時得免附具,惟如外國廠商得標後,簽約前仍須依我國法令及契約規定辦理。)
註:廠商土木報價(「施工費-土木工程」與「器材費-土木工程」合計),須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限額規定。
(廠商特定資格詳附加說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1.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5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成員上限為4家),亦得單獨投標;惟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詳投標須知及其附件。
2.本案確切履約地點為大林石化油品儲運中心三區用地。
3.本案履約期限細部規定詳統包工程說明書5。
4.投標須知附件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表單)」一項,其決標部分(第三段)請廠商留意切勿填寫,填寫者為不合格標。
5.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6.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7.109年9月10日之公開招標更正公告僅調整廠商資格摘要基本資格第1項之部分文字敘述,俾與投標須知意旨一致;各項招標文件、截止投標與開標時間均未異動。
8.109年9月14日之公開招標更正公告係依9月10日之更正公告內容,同步調整投標須知附件中「工程採購廠商資格檢點/審查單」項次4「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之內容文字敘述。
9.109年9月17日之公開招標更正公告係將投標須知附件之「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表單)」更正為符合本案內容(統包工程/允許共同投標)之形式。
10.109年9月30日之公開招標更正公告係修正工程說明書附件6基本設計書部分內容,其餘公告事項不變,詳細內容請詳招標文件修正前後內容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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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廠商特定資格如下: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之所有成員廠商組合須符合下列(1)或(2)項之資格) :
(1)投標廠商須具備土木工程(甲等綜合營造業)及儲槽工程之專業(曾承攬並完成鋼製儲槽(包含球型槽或冷凍槽等)工程(須至少含設計及裝建作業),其單次契約或結算金額(含營業稅)不低於新臺幣9,000萬元)。
(2)曾承攬並完成煉油、石化製程或發電廠之1)細部設計及施工或2)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統包工程或油輪之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統包工程,且單次契約或結算金額(含營業稅)不低於新臺幣7.2億元。
註1:第(1)項共同投標廠商之各成員其單次契約或結算金額(含營業稅)合計須不低於新臺幣9,000萬元。
註2:第(2)項共同投標廠商之各成員其單次契約或結算金額(含營業稅)合計須不低於新臺幣7.2億元。
註3:第(2)項若投標商承攬同一工程案之1)細部設計契約及施工契約或2)細部設計契約、供應契約及安裝契約,即符合統包實施辦法第四條之統包精神,亦可適用本項之投標資格,惟投標商其同一工程案承攬之契約或結算金額(含營業稅)合計須不低於新臺幣7.2億元。
註4:上述(1)、(2)實績以截止投標日起前15年內為有效期限,廠商需提出上述實績之工程契約書(節錄重點)及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其內容至少包括前述工程內容及範圍、契約金額、訂約雙方名稱或負責人姓名等。
2.具有相當財力者(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之代表廠商須檢附):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2億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新台幣2.4億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21、傳真:02-8789909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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