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預算金額不公開理由
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年或新臺幣1200萬元(含稅),詳採購規範8.6。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21,000元,若為支票,支票抬頭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 號地下一樓B1 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決標後自第一次叫貨日起365日曆天期滿或達契約價金總額95%以上時即可辦理驗收(以先屆者為準),詳「採購規範」8.4 &8.5。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詳下方敘述)。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供應除鐵藥劑予化工或化學製程設備之製程添加劑之文件供審。廠商擇下列1.或2.或3.之條件為之:
1.在國內供應藥劑且藥劑在國內摻配製造者:須附工廠登記證(可由分包廠(製造廠)代之)、供應之證明文件影本。
2.在國外供應藥劑而藥劑在國內摻配製造者:須附工廠登記證(可由分包廠(製造廠)代之)、供應之證明文件。
3.在國內/外供應藥劑而藥劑在國外摻配製造者:須附供應之證明文件(此類廠商在交貨時需附進口證明正本及影本)。
(詳附加說明)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其他: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曾供應除鐵藥劑予化工或化學製程設備之製程添加劑之文件供審。廠商擇下列1.或2.或3.之條件為之:
1.在國內供應藥劑且藥劑在國內摻配製造者:須附工廠登記證(可由分包廠(製造廠)代之)、供應之證明文件影本。
2.在國外供應藥劑而藥劑在國內摻配製造者:須附工廠登記證(可由分包廠(製造廠)代之)、供應之證明文件。
3.在國內/外供應藥劑而藥劑在國外摻配製造者:須附供應之證明文件(此類廠商在交貨時需附進口證明正本及影本)。
註:上述供應之證明文件須為採購機關(構)所出具交易完成之證明文件或採購機關(構)有簽證使用正常之證明文件,例如驗收合格證明文件等,且以中文或英文為限。如前述文件未清楚標示工作內容,廠商應另檢附該案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含有前述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
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
檢舉信箱:臺北信義郵局第128-36號信箱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地址:110207台北市松仁路三號19樓,電話:02-8725-8339,傳真:02-8789-903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