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師證書。
【※如為外國廠商之證明文件,其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經由我國駐外館處辦理認證,或由當地公證單位公證或公會認證】。
2.廠商納稅之證明:營業稅之納稅證明文件【外國廠商毋須提供納稅及信用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外國廠商毋須提供納稅及信用之證明】。
4.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檢附律師證書。
【※如為外國廠商之證明文件,其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經由我國駐外館處辦理認證,或由當地公證單位公證或公會認證。外國廠商毋須提供納稅及信用之證明】。
※特定資格詳附加說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二)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投標廠商自2007年1月1日以後(以契約簽訂日為準),曾受委任並完成環保爭議及工程履約爭議之相關法律服務工作契約,投標時須檢附1、環保爭議案件之裁處或民事/行政救濟判決;及2、工程履約爭議案件之單次訴訟標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2,400萬元之工程會履約爭議調解、仲裁或民事判決,供本公司審查。如為外國廠商之契約及證明文件,其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經由我國駐外館處辦理認證,或由當地公證單位公證或公會認證。投標廠商應檢附上述證明文件影本(須能查對工作內容、訴訟標的金額及訂約雙方名稱)供本公司審查。
【※如為外國廠商之證明文件,其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經由我國駐外館處辦理認證,或由當地公證單位公證或公會認證】。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履約地點:本公司及承攬商處,其餘詳工作說明書。
※履約期限:自本公司通知開始服務日時起至本計畫預計完工日,即民國114年12月31日為止,其餘詳工作說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