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5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肆仟元(NT$ 2,564,00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巨額工程採購之決標原則是否已於招標前提報機關成立之採購審查小組審查
是
採最低標之理由
本案屬巨額採購,雖曾函請經濟部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惟未獲同意。考量本案為施工包,並參考過往性質相仿工程採購經驗,能確保廠商具備履約能力、工程品質及工程進度,擬採最低標決標方式。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外國廠商不須檢附)。
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投標廠商自2003年1月1日起(以業主開具之完工證明文件所載完工日期為準),曾完成煉油廠、石化廠或天然氣廠之設備工程或管線工程實績,其單一契約總價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億元,或契約累積總價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億5000萬元之工程實績,投標時須檢附該實績原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供本公司審查。得以影本提供(須能看出工作內容、契約金額、訂約雙方公司名稱)。
2.具有相當財力者:投標廠商需能提出經會計師(CPA)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之財務報表及其所附報表且能符合下列條件:
(1)權益不低於新臺幣2,000萬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
下接附加說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附加說明
其他:
1.投標廠商所附之實績證明或財務報表,如屬國外者,須附原文影本及其中文譯本,並皆須經由我國駐外館處辦理認證,或由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2.前述投標廠商所附實績如屬共同投標完成者,投標廠商應提出該契約所佔比例或金額之證明供審核;前述投標廠商所附實績證明或財務報表如為外國貨幣者,匯率換算以截標日前一辦公日之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14、傳真:02-8789909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