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5室
押標金額度
A段-新臺幣8,820,000元、B段-新臺幣8,720,00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巨額工程採購之決標原則是否已於招標前提報機關成立之採購審查小組審查
是
採最低標之理由
本案原訂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惟經兩次函報經濟部,均未獲同意,考量時程改採最低標方式辦理。
廠商資格摘要
本案允許共同投標,家數以2家為上限。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各成員皆須檢附)。
2.廠商納稅之證明(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各成員皆須檢附)(外國廠商不須檢附)。
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本案單獨投標之個別廠商或共同投標之所有成員廠商組合須符合):
(1)自1998年1月1日以後,曾完成煉油、石化、天然氣或化工製程之輸配管線工程實績。
(2)自1998年1月1日以後,曾完成雨水、汙水、自來水或其他輸水管線工程實績。
(3)自1998年1月1日以後,曾完成煉油、石化、天然氣之工場或製程單元之工程實績。
其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5,000萬元或管線長度不低於1.7公里;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台幣2億5,000萬元或管線長度不低於3.5公里。於投標時檢附業主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如證明文件未清楚表示前述工程內容,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程之契約文件供審(其內容至少包括業主名稱、工程名稱、工程期限、工程範圍、契約金額及其他可具體證明契約工作內容之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1.本案履約地點為台中市(非原住民地區)與苗栗縣(非原住民地區)。
2.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3.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為資格標1式2份,價格標1式1份(詳投標須知第24條)。
4.本次公告僅進行A段及B段之招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21、傳真:02-8789909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