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1、配合政府能源政策訂於114年起天然氣發電占比達50%以上,為穩定供應國內用氣成長需求及降低整體接收站負載率,須透過興建/擴建接收站以降低接收站負載率,另為完善接收站輸供氣系統與相鄰接收站相互備援能力,尚須新設海/陸管線串聯接收站,強化天然氣供輸氣系統韌性及可靠度。
2、考量本計畫完成後可提高整體天然氣供應能力與可靠度,備援鄰近接收站,降低既有海管停氣維護時對市場供氣的影響,亦能增加管存量以因應突發狀況之緊急調度需求,對提升天然氣穩定供應能力及降低營運風險具正面效益,同時可達成政府賦予本公司充分穩定供應國內天然氣目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其他:履約期限
1030日曆天(含730日曆天內裝建及300日曆天內裝建與預試俥完成,其餘詳統包工程說明書)
其他: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瀝青混凝土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各自檢附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2)本案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https://dir.moea.gov.tw/chine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其他:附加說明
***本案修正招標文件,詳變更文件對照表***
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組合之成員須檢附。
投標廠商須自2009年1月1日以後(以採購機關(構)開具之完工證明或驗收證明文件所載完工日期為準),曾完成下列(1)~(3)之任一實績:
(1)曾完成煉油、石化、天然氣或化工製程12吋(含)以上之輸配管線工程實績。
(2)曾完成計量站、開關站、隔離站及配氣站等站內工作之工程實績。
(3)曾完成煉油、石化、天然氣廠(站)或製程單元之工程實績。
上述工程實績任一條件,其單一契約金額不低於新台幣2億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台幣5億元。
於投標時須檢附該實績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供本公司審查。前述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文件需載明工程項目及工程結算金額,所附實績如屬共同投標完成者,投標廠商應提出該契約所佔比例或金額之證明供審核。
2.具有相當財力者:
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廠商之組合各成員皆須檢附。
(一)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台幣8千萬(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合計),或經會計師(CPA)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外國廠商若提出財務報表有困難時,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1)權益(淨值)不低於新台幣8千萬元(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合計)。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均須符合)。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淨值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其中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均須符合)。
(二)投標廠商未符合前項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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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1.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須附上本案開標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未檢附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不予決標(不合格標),為不合格標。
(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加值方案線上瀏覽招標文件之廠商,請務必確實領標並依規定檢附提出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
2.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3.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
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
檢舉信箱:臺北信義郵局第128-36號信箱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09、傳真:02-8789909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