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採購中心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台灣中油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三組
履約期限
365日曆天或做滿契約金額95%以上,詳工作說明書。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登記設立之證明文件。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依下列1及2之法令規定,投標資料檢附證件影本供審查:
1.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清除、處理業者之一:
1.1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1.2經執行機關同意之清除、處理業者。
1.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1.4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1.5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
1.6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
※廠商資格續詳下方附加說明※
備註:經濟部自98年4月2日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網站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
附加說明
【廠商資格】:
2.不論以2.1、2.2或2.3方式投標,廠商及與其配合之清除或處理業者之許可證須具備:(D-2399,焚化處理)、(D-1799,焚化處理)、(D-2101,焚化處理)、(D-0903,焚化處理)、(C-0299,化學處理)、(C-0399,焚化處理)、(B-0199,焚化處理)、(B-0299,化學處理)、(B-0399,焚化處理)、(B-0164,焚化處理)、(B-0214,化學或焚化處理)、(B-0222,化學處理)、(B-0223,化學處理)、(B-0235,化學處理)之營業項目:
2.1投標廠商本身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可單獨投標。
2.2投標廠商若非同時具有清除及處理資格者,清除、處理業者得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詳工作說明書附件1),且必須推薦代表廠商參與投標。
2.3 投標廠商為清除業者得以處理業者為分包廠商,若投標廠商為處理業者得以清除業者為分包廠商,提供分包廠商之合格資格文件及該分包廠商其同意之證明文件供審;分包廠商如為公營機構者,提供其進場同意證明文件供審。
註1:清除、處理許可證之有效期限至少須至110年6月30日,詳工作說明書14.3項。
註2:為利競標,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得為同一家廠商。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於得標廠商連帶負瑕疵擔保責任。
註3:分包廠商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本所同意者為限。
【其他】:
1.倘投標商對本案規範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請購單位林先生05-2224171#2911。
2.本案數量摘要:1件。
3.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中心採購三組(電話:07-5824141#2797,傳真:07-3639839)。煉製事業部檢舉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
4.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注意】:本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
5.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 其餘廠商資格文件>
1.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投標廠商聲明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