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期間上限:3個月,金額上限為(第一組)新臺幣4,642,214元、(第二組)新臺幣1,692,563元、(第三組)新臺幣1,692,563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代碼須含有G301011船舶運送業。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下。
4.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如下。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船舶應為中華民國籍,且提供副本文件「船舶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國際噸位證書」、「船舶檢查紀錄簿」和有效期內的 「船舶檢查證書」。
(2)無法提供船舶證明文件者,應出具「履約能力保證切結書」表明於得標後30天內可自行依法取得,並將其 證明文件送交台東運輸中心審查合格,該「履約能力保證切結書」詳附件。
(3)履約船舶以不超過500噸,且滿載平均吃水深度則以不超過3.0公尺為準。
(4)船舶最少適載危險品運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附加說明
1.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2.112年7月26日更正公告更正內容:新增廠商報價單(第三組詳)項目壹、一、5。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35、傳真:02-8789909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