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二號採購三組辦公室
履約期限
731日曆天或執行金額累計達95%,詳工作說明書
廠商資格摘要
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載有JA01010汽車修理業及F214030 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
B.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以下需求廠商須提相關證明文件。
(1).車輛檢測軟體HINO DX-II,功能需具備以下能力
a.診斷能力(檢診故障碼)b.故障現象細述能力c.一般與個別檢查功能d.資料監視器顯示能力e.作動測試功能f.顯式噴油嘴修正項目與更改QR碼(更換新噴油嘴)g.ECU重灌能力(更換新ECU零件)
(2).原廠(HINO)或原廠總代理出具之經銷證明。
C.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廠商維修廠之距離橋頭供油中心路程不得逾30公里,廠商須提供橋頭供油中心至維修廠路程圖或相關證明文件。其尚未設立維修廠者,得以承諾切結書(如工作說明書附件15.7)代之。
D.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註:經濟部98年4月2日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index.jsp)網站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
※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
※其餘廠商資格文件
1.開標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2.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表單)(應簽署並為正本)。
3.廠商聲明書
※倘投標商對本案規範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請購人聯繫(姓名:張文銓;電話:07-6129265)
※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中心採購三組(電話:07-5824141分機2776,傳真:07-5823230)。檢舉電話:07-3602003或07-5824141分機3251,傳真:07-5854600。郵政專用信箱:高雄市郵政25之11號信箱。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防疫期間各廠商出席人數限1人。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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