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新臺幣81,921,180元,期間以1年為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21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需載有汽車貨運業,或人力派遣業或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廠商如為汽車貨運者,應檢附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及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供審。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2.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履約地點:第3標廠商之調度人員(1人)、管理人員(1人)與駕駛員(12人)上班地點為台中供油中心,且應配合本公司指定地點灌裝油料(台中供油中心及台中港供油中心為主要灌裝地點)並送至指定之卸油地點,其餘人員上班地點為王田供油中心
※履約期限:自本公司通知之開工日期起貳年或達契約金額90%以上止(兩者以先到者為準,但不保證做滿契約金額)
※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公司採購處:電話:(02)8725-8329,傳真:(02)8789-9033,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