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狀態
招標期限標準第八條第二項情形重行第一次或以後各次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20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第1組:NT$152,000;第2組:NT$107,00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本公司通知開工日起12個月(詳工作說明書)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基本資格: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稅證齊全之海上運輸公司,且營業項目代碼需含有G301011 船舶運送業。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
(三)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1.提供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之合適船舶證明文件,且該船舶須為我國國籍。
2.無法提供船舶證明文件者,應出具「履約能力保證切結書」表明於得標後30天內可自行依法取得,並將其證明文件送交台東運輸中心審查合格,該「履約能力保證切結書」詳附件。
3.上述合適船舶證明文件,請詳查本案工作說明書:壹、離島油料運輸特殊條款,第二條;並須依台東縣政府108年10月14日府農漁字第1080217556B號公告事項辦理。
(四)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交通部核發之船舶運送業許可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本次招標為第3次招標,前第1、2次招標審標方式為「資格標攜回審標,價格標另行通知」,本次招標審標方式修改為「資格標當場審標,價格標當場開標」。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電話:02-87258313、傳真:02-8789903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