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增購之項目及內容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契約單價),以換文方式辦理增購新臺幣217,634,4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室
押標金額度
新台幣1,200,000元整(投標1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本公司通知開工之日起貳年或達契約金額止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須為經政府登記之汽車貨運業(營業項目代碼G101061),並具有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明文件,且領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者。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設備者:現備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總號CNS3591、類號Z3012『公路油罐車罐體』罐體各項規定之設計,並經政府指定檢驗機構及公路監理機構檢驗合格及下列各款規定之油罐汽車:
(1)油罐容量為十八公秉以上,總重量不得逾二十六公噸,裝有油氣回收、接地線等設備之貨車型輕質油品類油罐汽車 87 輛(各中心發包車數詳分項發包明細表)。
(2)廠商所備置之車輛需全數自有或自有車輛數達二分之一(含)以上,不足數得以持有具有合格油罐汽車之其他公司所開立同意使用之授權文件。(租借之車輛不得向本公司業務競爭對手承租,短期租借以三個月為限,三個月後應以自有車輛運送)。
(3)符合環保署規定第四期以上之柴油車(車輛出廠日期需為民國95年10月以後者)。
(4)廠商運輸之油罐汽車車齡應自原發照日期起算未逾十二年,若在契約期間,油罐汽車車齡達十二年者,立即停止運油,以策安全。
2.並請廠商依「廠商油罐汽車資料審核表」填寫。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2.為維護廠商權益,提醒廠商投標前請再上網檢視有無更正公告。
3.本次更正投標廠商委任出席授權書開標時間。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17、傳真:02-8789909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