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工期365日曆天、金額新臺幣30,0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04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相關案件有未依執行契約之疑慮,故收取之。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3.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一)本案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持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載有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或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工程技術顧問業需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者需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書。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者須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E103101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者須加入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公會證明。(相關證明均須在有效期限內)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曾完成環保機關列管之油品類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之污染控制計畫或污染整治計畫,負責執行整治工作並獲環保機關解除列管之相關文件(業主出具之完工證明及環保單位解除列管文件影本)。如完工證明及環保單位解除列管未清楚表示上開工作者,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契約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有上開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5.廠商信用之證明
6.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1)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其他資格以外之應附文件請詳廠商資格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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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履約地點:蘇澳供油中心
(三)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四)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28、傳真:02-8789909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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