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10,000,000元整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2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本工作於本公司通知開工日起算,即為指定開工日,契約期限共365日曆天或經地方環保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期限。
※廠商資格
1.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須載有工程技術顧問業或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者。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工程技術顧問業者,需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會員證;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者須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照業登記證書及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公會證明。(相關證明均須在有效期限內)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受環保機關列管之油品類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之污染控制計畫或污染整治計畫,負責執行整治工作並獲環保機關解除列管之相關文件(業主出具之完工證明及環保單位解除列管文件影本)。如完工證明及環保單位解除列管文件未清楚表示上開工作者,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契約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有上開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5)廠商信用之證明。
(6)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2.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近五年內完成污染場址經環保署/局或地方主管機關公告解除列管(含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七條第5項所提及之應變必要措施場址或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案件,其累積執行金額達新臺幣20,000,000元以上之證明者。前述廠商證明可依所完成場址解除列管案件之公文、結算證明、整治經費細項等作為資格審查依據。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地址:11010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11、傳真:02-8789903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