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時檢附下列文件供審查:
▓基本資格:
依法領有開業證書且須加入建築師(或土木、結構技師)公會有效會員之建築師事務所或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工程顧問業」且加入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投標廠商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單獨投標。
2.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屬包括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共同投標。
3.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與依法登記執業之土木或結構技師事務所共同投標。
▓特定資格:相當經驗或實績:
詳附加說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特定資格:相當經驗或實績:
1.應出具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以完成或驗收日期為準)完成建築工程之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勞務契約工作之採購機關(構)開立之勞務驗收或實績證明,其單次勞務契約總價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二(新臺幣14,828,800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新臺幣37,072,000元)。(採共同投標者各成員得合併計算)。
2.投標時應檢附業主開具承攬該項工作之完工證明文件(可看出雙方公司名稱、工作名稱、案號、工作性質和內容之資料),如完工證明文件未能清楚顯示上述工作內容應另檢附該工作契約文件(契約可節錄封面及部份內容,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及含有上述工作內容等文件)影本供審。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本案履約期限為預估期限,實際以本公司通知日為準。
※本案履約地點:高雄市。
※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公司採購處:電話:(02)8725-8336,傳真:(02)8789-9094,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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