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2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1)電子支付業者(營業代碼HZ06011);或(2)已取得核准得兼營電子支付業務之業者;或(3)國內合法設立登記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營業代碼I301040)。營業項目登記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需出具第三方銀行證明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將全數交付信託或取得該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行動支付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工作,並持有業主開具之驗收紀錄或完工證明文件,投標時須附證明文件供審。如驗收紀錄或完工證明文件之工作名稱未清楚表示工作內容,投標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行動支付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4.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1)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財力者: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19,250,000元(含)之相關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 本案工作地點:本公司契約期間內所有(含契約生效後增加)之自營加油(氣)站及其他指定之場所。
2. 本案履約期限:本契約自甲方通知所有得標乙方契約起始日起,有效期限5年,其餘詳本案工作說明書。
3.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1090630版)並略做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4.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電話:(02)8725-8308,傳真:(02)8789-9033,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