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二號採購三組辦公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持有公司登記或商業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載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代碼:IF01010)或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代碼:E603040)之廠商。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提供主管機關認可核發之「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證書」,證書內容執行業務範圍須載有二氧化碳及乾粉滅火器,投標時需檢附證明文件影本供審,證書有效期限須至履約期限109年12月25日,未達規定者須出具切結書辦理展延,未提出切結書者視為不合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
※其餘廠商資格文件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表單)(應簽署並為正本)
2.具有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者,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聲明書
※倘投標商對本案規範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請購人聯繫(姓名:林世章;電話:06-2291151)
※依本案需求,投標須知中切結書2、3、4無須檢附。
※其他: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事業部檢舉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5824141分機3251,傳真:07-5854600。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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