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履約期限為730日曆天或達契約總額95%以上時,以先屆者為準。若本約屆期新約發包不及,得徵求廠商同意後依原招標公告擴充條件,延長契約六個月(兩季)金額80萬元,按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二號採購三組
廠商資格摘要
1.須持有政府核發之公司登記或營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需載有環境檢測服務業類(營業項目代碼為J101050)
2.登記合法之代檢驗業具「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設置許可證」。許可證之項目需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洩漏測定(NIEA A706.73C)許可證有效期限須大於履約期限108年6月30日,(若此期間許可證許可日期有到期問題,但尚未達到須換證申請之法定期限者,廠商須切結到期後,自行辦理展延。)
3.曾完成製程揮發性有機物設備元件檢測工程相關工作,附業主開具完工證明影本供審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事業部檢舉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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