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確實訂約及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B1外收發室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營業項目代碼限為燃料導管安裝工程業(E502010)或電焊工程業(E603100)或配管工程業(E599010)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曾承攬並完成輸油或輸氣管線工程(工作),投標時須檢附採購機關(構)開具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如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未能清楚表示前述工程(工作)內容,投標廠商應另檢附前述工程(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份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含前述工程(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其他資格以外之應附文件請詳廠商資格審查表***
***本案資格審查採當場審標方式辦理,請廠商派員參加,以免影響比減價權益。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承攬並完成輸油或輸氣管線工程(工作),投標時須檢附採購機關(構)開具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如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未能清楚表示前述工程(工作)內容,投標廠商應另檢附前述工程(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份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含前述工程(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其他:附加說明
***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投標廠商聲明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3.01.01版),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1、為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請廠商下載招標文件時,至數位發展部網站下載安裝ODF免費軟體,以避免使用微軟office軟體開啟本案上傳之ODF格式文件時,會有格式跑掉情形。 (https://moda.gov.tw/digital-affairs/digital-service/app-services/248) (數位發展部/核心業務/數位政府/政府共通應用服務/ODF文件應用工具)。
有關該自由軟體下載相關問題請諮詢聯絡人林先生,電子郵件信箱odf@moda.gov.tw/電話:02-5568-6069按9 )。
2、如招標文件內所載開、截標時間與公告內容不一致時,請以公告之開、截標時間為準。
3、廠商投標前請再上網檢視有無更正公告。
4、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
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
檢舉信箱:臺北信義郵局第128-36號信箱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37,傳真:02-8789909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