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5.2本契約之工期為自開工日起共╴366╴日曆天或累計到達契約價金總額為止,以先到者為準,但得在執行契約價金總額達95﹪以上(未超過契約價金總額)時辦理結案。若本約屆期新契約發包不及,且履約情形良好,得徵得廠商同意後依原招標公告擴充條件,最多延長契約120日曆天,金額增購新台幣100萬元整,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採購三組
廠商資格摘要
14.7廠商資格:
14.7.1. 持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須載有E901010油漆工程業或E603120噴砂工程業之廠商。
14.7.2.曾經承攬並完成國內外公民營機構或公司「地上型油槽油漆」工作,投標時檢附業主開具承攬該項工作之完工證明文件(可看出雙方名稱、工作性質、工作內容之資料)供審,若該完工證明文件名稱上無法顯示上述工作經驗,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
14.7.3.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上述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供審。
備註: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招標文件規定之其它資格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本中心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事業部檢舉專用信箱為高雄郵政25之11號信箱,電話: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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