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1樓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且營業項目載有綜合營造業者(E101011)。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曾承攬加油站改建工程、加油站油氣管線安裝工程或加油機安裝工程(含油或氣管),並持有業主開具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者;如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未清楚表示前述工程內容,投標商應另檢附該項工程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份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有前述工程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5.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綜合營造業,須檢附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須於有效期限內)。
6.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1)乙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含)以上證書(含複訓證明;須於有效期限內)及該員受僱於該廠商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2)急救人員證照(含複訓證明;須於有效期限內)(乙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具急救人員證照得兼任)及該員受僱於該廠商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43、傳真:02-8789909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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