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12,50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5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1樓B1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本公司通知日起3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180工作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本案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成員上限為2家),亦得單獨投標。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單獨投標廠商須同時符合下列資格,共同投標之成員須分別符合下列資格):
(1)營業項目登記載有綜合營造業。
(2)營業項目登記載有燃料導管安裝工程業或配管工程業或電焊工程業或機械安裝業。
2.廠商納稅之證明(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之各成員均須檢附)
3.廠商信用之證明(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之各成員均須檢附)
4.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綜合營造業者,須檢附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及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丙等(含)以上,均須於有效期限內)
5.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單獨投標廠商須符合下列資格、共同投標之其中一成員須符合下列資格):曾承攬並完成加油站POS管及地下PE可撓性熱熔接油氣管線施作,並持有業主開立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者;如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未清楚表示前述工程內容,投標商應另檢附該項工程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份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有前述工程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12、傳真:02-8789909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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