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在本案原有採購契約結案前,得經滿意度有效問卷過半滿意和本處及承攬商雙方同意後(以換文方式辦理),辦理後續擴充製發「113年安全鞋」,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695,520元,擴充期限為1年,並依原契約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其他履約條件詳招標文件。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線上)中油公司南部採購中心押標金專戶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11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採購三組)
履約期限
自通知廠商開始作業日起90日曆天前(含套量期間)全部交貨完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登記之營業項目內容,以列有製鞋業(CK01010)或鞋類零售業(F204030)或皮革毛皮整製業(C401030)或皮革、毛皮製品製造業(C402030)或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F104110)或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F204110)。
二、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三、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四、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提供「一般短筒安全鞋」及「抗靜電短筒安全鞋」之樣品鞋各一雙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詳廠商資格摘要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次招標公告更正內容如下
1.價格是否納入評選:否
2.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是
3.是否訂有底價:否
※企劃書隨投標文件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寄達或送達本公司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81126高雄市楠梓區左楠路2號),而樣品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另寄達或送達 07-3372143程瑞霖先生 收(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15號)。
※倘投標商對本案規範有任何疑義,請逕洽工業安全衛生組 程瑞霖
07-3372413
一、本案數量摘要:1批。
二、電子領標:請自行至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之廠商端依程序下載招標文件。
三、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中心採購三組(電話:07-5824141#2773,傳真:07-5823230),檢舉電話:07-3602003或07-5824141#3251,傳真:07-5854600。郵政專用信箱:高雄市郵政25之11號信箱。
四、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五、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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