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19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投標商投標時應於截標日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公司(地址:110207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公司採購處:電話:(02)8725-8334,傳真:(02)8789-9033,地址:台北市松仁路三號。
本案檢舉受理單位:本公司政風處:電話:(02)8725-8472,傳真:(02)8789-9007;地址:台北市松仁路三號。
請多加利用政府機關與企業電子公文網:「G2B商工公文訊息交易整合服務計畫」,詳洽網址:http://www.g2b.net.tw,或電洽412-1166(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客服中心)、02-23442835(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
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本次更正公告修正招標單及延長等標期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420日曆天,詳採購規範附件2.工作說明書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財物採購案廠商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承攬泵浦銷售或安裝並持有契約及業主出具驗收合格證明文件之廠商。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表單)。
6、押標金(詳招標單第11項)
7、投標廠商聲明書
8、招標單規定應附具之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1、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
2、領取方式:電子領標,文件費100元,網址:http://web.pcc.gov.tw/
(本公司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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