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截止投標
113/07/24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13/07/26 17:00截止投標)
開標時間
113/07/25 14:00 (順延後之截止投標時間晚於原開標時間,故開標時間順延至113/07/26 17:00後方可開標,實際開標時間請洽機關 (02)87258333)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19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樓B1 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決標日次日起120個日曆天,詳採購規範說明書5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4.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應檢具原廠證明文件(開立日期至少須在截止投標日前1年內),載明廠商具有維修、維護及售後服務能力,或書面切結於決標日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供該原廠出具之前述證明文件(如採購規範說明書附件12.2);若廠商於決標日次日起30天內未能檢附上述證明文件,則視同契約未履行,本公司得以撤銷決標,解除契約,沒收保證金,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詳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1)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2)本案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https://dir.moea.gov.tw/chinese/index.jsp);應繳交之證明文件:「非陸資廠商切結書」(格式詳如採購規範說明書附件12.3)。
(3)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其履約之製造廠商符合前述之條件者,亦同;應繳交之證明文件:「非陸資廠商切結書」(格式詳如採購規範說明書附件12.3)。
※「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投標廠商聲明書(113.01.01版)」,未依規定檢
附者,為不合格標。
※配合⾏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
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說明請⾄國家發展委
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 放 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 需 求。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政風單位
電話:(02)8725-8478,傳真號碼:(02)87899007 檢舉信箱:臺北信義郵局 第128-36號信箱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110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 號19樓 電話:(02)8725-8333 傳真號碼: (02)8789903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3/07/24 17:00 (截止投標時間依招標期限標準第11條第4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順延至113/07/26 17:00截止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