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預算金額不公開理由
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期間:半年;金額:NT$9,000,00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19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B1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自第一次叫貨日起16個月或金額滿結案以先到者為準,但本公司不保證使用完全部契約量,詳採購規範說明書八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於投標前,須向中油煉製研究所燃料及潤滑劑組 (中油煉製研究所地址:嘉義市民生南路217號, 燃料及潤滑劑組,聯絡電話:(05)2224171 ext.2580 許明晃經理),繳交簽封油樣(至少1公升),並於投標時檢附煉製研究所開立之樣品簽收單於資格標之投標文件內供審標。否則判為不合格標。
(二)本次採購每一投標商以提供一支添加劑為限。下接附加說明欄位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其他:附加說明
上接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三)廠商之添加劑須為本公司油品買方認可核准在澳大利亞使用的製造廠商與型號,如附件二。且提供柴油的單位添加建議劑量(mg/L)
註一、資料若不齊全或不符規定則視為不合格標。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111/12/26更正招標單開標日期為112年1月4日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電話:(02)8725-8340,傳真:(02)8789-9033,地址:台北市松仁路三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