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12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基本資格: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3. 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5.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且其登記設立證明文件
列有廢棄物清除業、處理業者: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業者。
(二)提供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影本供審查,清除廠商許可證許可項目必須包含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其一般事業廢棄物種類及代碼均應包括廢棄物代碼:D-0499(投標時檢附廢棄物代碼細碼證明文件)黏土土石混合物,中間處理方法為物理處理證明文件之業者;得標廠商若於承攬期間因被主管機關停止許可證明文件者,應隨即告知本事業部監工或相關主管,並停止本項承攬工作。本事業部得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終止契約。
(三)投標廠商若是共同投標其處理業者、清除業者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合法業者;若為廢棄物清除廠商單獨投標,且合作對象如為政府機關所屬之焚化廠(公有焚化廠),則不需符合上列第(二)項檢附處理許可影本規定,但須檢附曾委託處理之證明文件供審查。
註:
1.共同投標廠商,其成員須分別符合第(一)之1、2項資格條件,第(二)、(三)項則由共同投標其中之一成員符合即可。
2.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3家,共同投標協議書須以中文書寫並經公證或認證。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17、傳真:02-8789909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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