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契約期滿尚有剩餘金額時得以後續擴充,以六個月為限,擴充期間計價方式與原契約相同。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2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通知開工日起3年或契約餘額估計不足下一作業時。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若為國內廠商,其營業項目須載有B102010 (石油及天然氣礦業)或I101080(工、礦顧問業)。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為中華民國以外者,其資格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經由我國駐外館處辦理認證或由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依工作說明書10.1檢附軟體承諾書供審核。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投標廠商於投標時須依工作說明書附錄B「工作人員及其他必要事項」1.1-1.4所述之規定提送相關文件供審核、1.5所述之規定請提送承諾書供審核。
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已執行完成與工作說明書附錄D「電測及資料處理計畫」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其單次勞務契約金額不低於199萬美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497萬美元,投標廠商需提供發票或契約影本等證明文件供審。
2.具有相當設備者:廠商須能提供與工作說明書附錄A「電纜電測設備」同性質或相當之自有設備之證明文件。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如屬尚無自有者,仍須於投標時檢附所欲採購之廠牌型錄,並於型錄中明確標示出欲提供於本案之儀器,以供審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設備。
附加說明
1.本案履約地點為台灣本島陸地,詳如工作說明書。
2.本案履約期限為通知開工日起3年或契約餘額估計不足下一作業時。另若契約期滿尚有剩餘金額時得以後續擴充,以六個月為限,擴充期間計價方式與原契約相同。
3.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1080122版)並略做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電話:(02)8725-8325,傳真:(02)8789-9094,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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