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契約期滿尚有剩餘金額時,得以後續擴充,擴充以6個月為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工作期限自本公司書面通知之開工日起3年(詳工作說明書)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時檢附下列文件供審查: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公司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如為中華民國以外者,其資格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應經由我國駐外館處辦理認證或由當地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
▓特定資格:
1.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已執行完成與工作說明書附錄D「電測及資料處理計畫」同性質或相當之勞務,其單次勞務契約金額不低於207萬美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519萬美元,投標廠商需提供發票或契約影本等證明文件供審。
2.廠商須能提供與工作說明書附錄A「電纜電測設備」同性質或相當之自有設備之證明文件。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規格部份:投標廠商於投標時須依工作說明書「附錄A及附錄B所述」之規定提送相關文件並裝訂成冊供審核。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設備。
附加說明
1.「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2.本案履約期限工作期限自本公司書面通知之開工日起3年(詳工作說明書)。
3.本案履約地點:台灣陸上各探勘井及生產井
4.106.1.10公告:本案工作說明書部份內容有修改,詳見修改前後對照表。依修改後文件重新公告招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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