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B1地下樓外收發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本案性質使用經本公司探採事業部法務人員會簽過後之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如為中華民國以外者,應附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單位或公證單位公證或認證。
2.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需曾從事與查德或其他非洲國家之油田礦區營運相關法務諮詢能力、包含上游及下游之經營及其他本案可能所需之相關經驗,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契約(部份),契約書內容至少包括訂約雙方公司名稱、工作範圍及工作人員。如提供之相關證明文件為使用中文或英文以外者,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單位或公證單位公證或認證。
3.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廠商提供之專業人員團隊需熟稔以下相關法條:查德法、英國法、法國法或中華民國法。主要專業人員至少須一位具備英文法務諮詢之能力,並擁有本案所需之其他外語能力,如法文等。廠商應提供上述本案服務主要人員之專業技能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訂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以及工作人員個人履歷。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本案履約地點為廠商辦公室或依照本公司要求指定地點。
2. 本案履約期間預計為108年10月至110年9月共2年。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採購處:電話:(02)8725-8329,傳真:(02)8789-9094,地址:台北市松仁路3號。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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