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4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外國廠商應提出相當本國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文件應為中文或英文,且需經由我國駐外使館辦理認證、當地公證單位公證、或商業公會認證。簽約時,本公司得要求得標廠商提供設立登記之正本以供查驗。2.廠商承作能力之證明:廠商應對具有資產或股權交易之財務稅務查核或諮詢服務之承做能力,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例如契約(部分)或業主開具之驗收證明文件,契約書內容至少包括訂約雙方公司名稱、工程範圍內容及契約簽署頁等。3.廠商從業人員專門技能之證明提供本案服務人員之專業能力需能涵蓋財務、會計、稅務等。首席顧問擔任領隊,需有會計師執照,具備英文能力及履行本合約之能力。首席顧問或主要專業人員必須至少有一位具有哥倫比亞會計師執照。首席顧問或主要專業人員,至少其中一位需具備英文及西班牙語能力。廠商應提供上述本案服務主要人員(名單同廠商報價單所列)之專業技能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以及個人履歷。4.廠商與OPIC於本案無利益衝突情形。於附件廠商聲明書第13項,勾選聲明本案服務無發生利益衝突。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第2次招標,仍依原預算及規範重新招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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