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21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1樓B1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各自檢附)
2.廠商納稅之證明。(若為共同投標,則每一成員各自檢附)
3.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1)廢棄物再利用機構資格,具有環保署核發之廢棄物代碼S-0111類(含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污染土壤)通案再利用許可核備函,須檢附核備函影本供審
(2)清除廠商應為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業者(須具S-01或S-0111代碼)。
(3)清除及再利用許可證之有效期限須至少至111年12月31日止,若無法至111年12月31日者,廠商應承諾切結於許可證屆滿前能取得原發照單位之許可證展延至111年12月31日,否則視為不合格標。經承諾切結許可證展延至111年12月31日而得標者,若屆時無法取得展延至111年12月31日時,本公司得終止契約,所有損失及衍生法律責任概由廠商負責。(投標時須附清除及再利用許可證文件影本,及切結書供審)
(4)投標廠商需為再利用機構,若非同時具有廢棄物清除及再利用資格,則需以清除、再利用機構共同投標方式投標,投標廠商必須取得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一方為代表人),上限家數5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履約地點:本公司探採事業部具有含油土壤之場址及再利用機構廠址*。(*為處理廠商廠址)
2.履約期限:自本公司探採事業部通知至111年12月31日止或履約金額達契約金額95%以上,以先到者為準。
3.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採購處)、電話:02-87258312、傳真:02-87899033)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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