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5樓505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元整(NT$178,000.-)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B1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本案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成員上限為2家),亦得單獨投標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下述(2)(3)資格,單獨投標廠商須同時符合,共同投標廠商之組合須符合):
(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單獨投標廠商、共同投標各成員皆須檢附)
(2)乙級以上廢棄物清除業者(須具S-01或S-0111代碼),須檢附清除許可證影本供審,有效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止。
(3)廢棄物再利用機構須檢附環保署核發之廢棄物代碼S-0111類(含總石油碳氫化合物污染土壤)通案再利用許可函影本,有效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止。
註:清除及再利用許可證之有效期限須至少至109年12月31日止,若無法至109年12月31日者,廠商應承諾切結於許可證屆滿前能取得原發照單位之許可證展延至109年12月31日,否則視為不合格標。經承諾切結許可證展延至109年12月31日而得標者,若屆時無法取得展延至109年12月31日時,本公司得終止契約,所有損失及衍生法律責任概由廠商負責。(投標時須附清除及再利用許可證文件影本,及切結書供審)
2. 廠商納稅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2.履約期限:自本公司通知至109年12月31日止或履約金額達契約金額,以先到者為準。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 (採購處)、電話:02-87258331、傳真:02-87899094)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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