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得視情況需要保留未來增購權利,如廠商履約情況良好,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擴充6個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承攬骨幹核心路由器(BACKBONE CORE ROUTER)設備(Juniper M120系列或Ericsson SmartEdge SE1200系列)建置或維護工作,(以上為本案核心工作)並持有業主開具同性質之完工證明。若證明文件未清楚表示本案核心工作內容,投標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份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公司、負責人,及工作內容)。
5.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投標商須出具「投標商可取得原製造廠之設備與零配件」承諾切結書(工作說明書附件七)。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自106年9月1日起至107年8月31日或自本公司通知開工次日起連續12個月至當月最後1個日曆天止。
2.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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