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公司有權於保險期間屆期四個月前(即107年9月1日前),函詢得標廠商並於指定期限內徵其同意後,依原保險條件、原費率展延保險期間1年(擴充金額上限為NT$20,750,0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採購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履約期限
106年11月1日0時至107年10月31日24時
廠商資格摘要
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投標廠商需檢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可設立之產物保險公司之證明文件。
2.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之最近受評年度需符合中華信用評等twA-以上,或Standard & Poor's評等BBB+以上,或其他國際信用評等機構相同等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請同時檢附評等證明)。
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廠商須於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曾完成簽發海上貨物保險保單,其單次契約保險費不低於新臺幣415.6萬元(即1年預算金額之5分之2),或累計契約保險費不低於新臺幣1,039萬元(即1年預算金額),並持有證明文件(含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出具之保費收入統計證明、或附保費金額之保單影本、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報等)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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