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19樓1917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50,000元整,受款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投標商投標時應於截標日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地下一樓B1外收發室)。
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本公司採購處:電話:(02)8725-8339,傳真:(02)8789-9033,地址:台北市松仁路三號。
本案檢舉受理單位:本公司政風處:電話:(02)8725-8472,傳真:(02)8789-9007;地址:台北市松仁路三號。
請多加利用政府機關與企業電子公文網:「G2B商工公文訊息交易整合服務計畫」,詳洽網址:http://www.g2b.net.tw,或電洽412-1166(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客服中心)、02-23442835(中華電信數據通信分公司)。
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履約期限
簽約日次日起30日曆天內,詳採購規範三.
廠商資格摘要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第62條規定):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須檢附本案標的之原廠或台灣分公司授權之經銷資格證明(註明本案案名、案號)。投標時若無法提供該經銷資格證明,應檢附書面「經銷資格證明承諾書」,承諾於決標次日起20日曆天內,將前述「資格證明」送達本公司以供查驗。
投標廠商如有違反上述規定,本公司得以撤銷決標,解除契約,沒收保證金。
4、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5、廠商資格以外之其他應附具文件:三用表單、押標金、投標廠商聲明書、開標當次電子領標憑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本次更正公告內容
詳「A7210Y001 公告內容之修正對照表 1st」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1、時間: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
2、領取方式:電子領標,文件費0元,網址:http://web.pcc.gov.tw/
(本公司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僅提供電子領標購買招標文件之服務。)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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