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40號 1F
開標地點
苗栗市中正路140號探採事業部1F行政室採購發包組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40號 1F
廠商資格摘要
1.基本資格: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b.廠商納稅之證明、c.廠商信用之證明。
2.其他資格:
2.1須檢附「清除、處理(含試運轉)/許可證證明文件」、「處理/再利用商進廠同意書」。
2.2廢棄物清理機構,許可項目包括:無機性污泥(代碼D-0902),且許可期限於108年06月30日仍然有效者。廢棄物處理機構及廢棄物清除機構皆可參予投標,惟投標者如為廢棄物處理機構須自行尋覓乙級(含)以上廢棄物清除機構共同投標,其清除項目包括:無機性污泥(代碼D-0902),且許可期限於108年06月30日仍然有效者。若投標者為廢棄物清除機構亦須自行覓妥廢棄物處理機構共同投標。
2.3前述處理、清除機構許可期限於108年06月30日前到期者,仍可投標,惟需具結保證於契約執行期間能取得合法處理、清除許可,否則依契約罰則罰款及處置外,因而造成環保主管機關裁罰或按日連罰,其罰款及相關損失由承攬商負責。
2.4共同投標時,廠商須檢附下列其中一項資料,並於得標時列入契約:
(1)處理、清除機構簽訂之書面契約。
(2)未簽訂書面契約者,得以共同投標協議書代替,惟得標後須共同簽約,負連帶履行契約之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