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苗栗市中正路140號探採事業部1F行政室採購發包組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40號 1F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做調整以符合本事業部需求。
廠商資格摘要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另詳本公告附加說明一)。
2.廠商納稅之證明
(另詳本公告附加說明五)。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煉油廠或石化廠或電廠或油庫或天然氣廠儲槽或管線鐵件維修相關工作或含相關項目之工作,並持有業主開具之完工證明文件者,投標時須附證明文件供審。如完工證明文件之名稱未清楚表示煉油廠或石化廠或電廠或油庫或天然氣廠儲槽或管線鐵件維修相關工作,投標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有煉油廠或石化廠或電廠或油庫或天然氣廠儲槽或管線鐵件維修相關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請於投標時檢附上述資格文件影本供審。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一、經濟部自98年4月2日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https://findbiz.nat.gov.tw/fts/query/QueryBar/queryInit.do)網站之商工登記資料查詢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投標前應詳閱投標須知之相關規定。
三、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內須附上本案開標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本事業部通知再行提出,未於本事業部通知期限內提出者,為不合格標。(透過政府電子採購網加值方案線上瀏覽招標文件之廠商,請務必確實領標並依規定檢附/提出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四、廠商投標時應檢附經填妥並簽署之三用表單及投標廠商聲明書,並置於「資格標封」內,未檢附者,為不合格標;前述所稱簽署,係指蓋妥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
五、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六、施工作業訂為2個階段及期限,總計100工作天,每階段包括廠商供料、 運送、現場施工、及施工相關文件製作等完成。開工日期由本公司監造人員通知,自開工日起至竣工日止計算工期,每一階段工期分別如下:
1.第一階段作業(預計111.04.06〜111.06.17施作): T-21及T-22等2座球槽,施工期限訂為51工作天。
2.第二階段作業(預計111.08.01〜111.10.07施作) : T-27及T-28等2座球槽,施工期限訂為49工作天。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