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40號 1F行政室採購發包組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40號 1F行政室採購發包組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具備曾完成煉油廠或石化廠儀器或控制閥檢修或可程式控制系統之維護工作,投標時檢附承攬該項工作之完工證明文件供本公司審核。
4.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具備曾完成煉油廠或石化廠儀器或控制閥檢修或可程式控制系統之維護工作,投標時檢附承攬該項工作之完工證明文件供本公司審核。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附加說明
1.履約地點:注儲工程處(苗栗縣通霄鎮坪頂里坪頂146號)。
2.履約期限:
(1)契約工期:實際開工日依本公司通知,契約期限為自開工之日起730個日曆天,或達契約金額95%以上,以先屆為準。
(2)本工作廠商在接獲本公司之監造人員以郵件進行工作通知後,廠商須於通知日起算 3 個日曆天內(廠商須詳細評估工作內容,配合施工期限需求,派遣適當工作人力及器具),到廠進行相關事宜,未於期限內處理,以逾期論相關罰則詳工作說明書第12條。
(3)各工作通知:由本公司監造人員各別於「工作通知單」訂定開工、完工期限。
(4)本工作因廠商供料原因,致使工作無法順利進行時,以逾期論。
(5)本公司於假日上班常因人力不足等因素,故以假日(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不施工為原則,廠商應自行評估並納入成本考量。
註:工作說明書第12條:
12. 驗收及罰則
12.1 按個別「工作通知單」,於該工作單故障檢修完畢須由現場使用部門及本公司監造人員確認功能無誤後,始為查驗合格。
12.2 本工作採實地驗收,待最後一件「工作通知單」查驗合格後,針對所有「工作通知單」所要求之內容,進行正式驗收。
12.3 本公司如發現不符合規定事項或與工作說明書不符情事,不論工作是否施工完成,廠商應於本公司監造人員提出之時程內改正,如須拆除重作時,其費用概由廠商負擔,如因此影響完工期限時,一切損失概由廠商負責。
12.4 廠商於工作施工期間,若有違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或本公司相關單位廠商違規罰則或職安法令等規定,應依規定接受懲處及罰款;若因而造成本公司損失,廠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2.5 教育訓練:於完成所有工作,並經本公司人員認可後,廠商應於施工期限內,選派專業人員,至本公司免費對本公司人員進行教育訓練8小時含講義(含整體系統之原理、操作、故障排除及維護保養等),廠商須允許本公司錄影留存紀錄。
12.6 本工作廠商須於完成所有工作後,廠商須備妥下列竣工文件(提供達512GB USB3.2或達512GB寫入達90MB終保隨身碟或記憶卡供儲存)以供監造人員存查。
12.6.1 本案各類檢驗、測試、檢修或校正紀錄報告。
12.6.2 本案施工及完工照片。
12.6.3 本案教育訓練講義。
12.6.4 本案所有文件及本工作說明書第8.12所述之電子檔。
12.7 罰則:
12.7.1 本案於「保固期限內」,廠商如接獲本公司以郵件通知後,須於通知日起算 3 日內,至本公司無償進行更換新品或檢修,如無法配合 ,每逾期 1 日計罰違約金新台幣10000元整,並得連續處罰,違約金於「保固保證金」中扣除。
12.7.2 每件「工作通知單」工作期限內,未交齊檢查紀錄者,視同逾期未完工。
12.7.3 每逾期 1 日,按「工作通知單結算金額所載結算總價千分之二」計罰,最高累計至當期結算金額所載結算總價百分之二十。
12.7.4 因逾期而累計至「當期結算金額所載結算總價百分之二十」或「執行中各工作通知單逾期件數達三件,經本公司通知改善仍未改善者,本公司得終止契約。
12.7.5 其餘依本公司勞務採購契約第14及15條等規定辦理。
3.更正部分為工作說明書7.1.4.3.3新增or CF3M or better。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探採事業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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