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北區營業處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清華里福星街25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北區營業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依消防檢修申報期限須每年5月底申報完成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依消防檢修申報期限須每年5月底申報完成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60苗栗縣苗栗市清華里福星街25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本工作從本公司通知開工日起45工作天內依消防法規消防安全設備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據本公司統一制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押標金
2.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各項稅證齊全且營業項目載有消防檢修業及消防工程安裝業者
3. 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
4. -投標廠商聲明書
-勞務承攬切結書
-承攬商安全衛生切結書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含切結書
5. 職業安全衛生甲種業務主管以上證明(專職)及該員受僱於投標廠商之最近(查詢日期為截標日期前三個月)勞保投保資料。取得前開證明逾2年者,另附最近2年6小時回訓證明。
6. 消防設備師(士)證書,取得前開證書逾3年者附最近3年內3小時回訓證明,並檢附該員受僱於投標廠商最近(查詢日期為開標日期前3個月內)勞保投保資料。
7.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
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押標金額度修改為40000元整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北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苗栗縣調查站(地址:360苗栗縣苗栗市玉清路382號;苗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7-35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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