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台中液化天然氣廠
機關地址
435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南堤路二段八十八號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435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南堤路二段八十八號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台中液化天然氣廠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35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南堤路二段八十八號
履約期限
自通知日起30日曆天內提出工安風險評估資料及相關書面文件。前項資料審核完成並召開會議後另行通知開工,並於通知日起120日曆天內完成安裝測試及教育訓練工作。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凡稅證齊全(如係不需要納稅之廠商請提供「免徵營業稅」之證明文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載有冷凍空調工程業(E602011)等其中一項證明文件之廠商。投標廠商資格需檢附文件(影本)供審查。前項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檢附文件如下:
1. 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須具備冷凍空調業丙等以上資格(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9條)之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其他:附加說明
!!由於本廠押標金抬頭較長,倘若有因系統字數限制無法完全輸入而後面用手寫之形況,導致前面為電腦字體後面為人工手寫,煩請廠商告知開票機構於手寫之處蓋開票機構發票人印鑑(蓋小章),以利資格審查!!
1.港務公司預計自113年5月22日起開始實施,需由港區公司行號/公務單位事前登錄身分證後6碼,之後至通行證資訊網頁面輸入個人資料,才可完成核准通行。請填寫招標資料-!!!當次通行證身分證後6碼登錄需求單!!!,寄送到861022@cpc.com.tw,再依招標資料中「!!!當次通行證操作說明!!!」自行申請通行證,如有任何問題請詢問西碼頭派出所。
2. 投標時價格封裡應檢附「標單(報價單封面)總表」及「標單(報價單)明細表」,勿放置其他文件。
3. 投標文件請於截止期限前寄達或送達「台中市梧棲區草湳里南堤路二段88號_收發室」,逾時不予收件。
4. 廠商投標時請務必詳閱招標須知並檢附相關文件。
※標函請註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及採購案號等。
※開標時間廠商不到場,則視為放棄優先減價、比減價之權利。
5.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6. 投標廠商得按公告之開標時間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出示「委任授權書」(本單請由廠商出席代表於開標會場繳交,勿置入廠商投標文件中)及身分證明文件參加開標,廠商參加開標人數以不超過二人為限。
7.廠商其他應檢附文件請詳招標文件規定。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事業部台中液化天然氣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