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確實訂約及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五十號
履約期限
730日曆天,餘詳工作說明書5.履約期限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共同投標每一成員皆須檢附)。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共同投標每一成員皆須檢附)。
3.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4.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之清除及處理機構。清除廠商須於投標時提出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影本,處理廠商須於投標時提出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影本或經濟部輔導之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許可代碼表供審查,其廢棄物種類及代碼均應包括無機性污泥(代碼:D-0902)或具有經濟部公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淨水污泥(代碼:R-0909)投標廠商:廠商投標時皆須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廢棄物項目包含淨水污泥(代碼:R-0909)之廢棄物再利用者登記檢核文件影本。
5.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或認證(共同投標者需檢附):
(1)如為共同投標,共同投標廠商成員上限為3家。
(2)共同投標需共同具名檢附於投標文件中,共同投標協議書需經公證或認證。
﹡每一投標廠商均須分別符合第1、2及3項資格,單獨投標廠商或組合後之共同投標廠商須符合第4項資格條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之清除及處理機構。清除廠商須於投標時提出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影本,處理廠商須於投標時提出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影本或經濟部輔導之事業廢棄物綜合處理中心許可代碼表供審查,其廢棄物種類及代碼均應包括無機性污泥(代碼:D-0902)或具有經濟部公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淨水污泥(代碼:R-0909)投標廠商:廠商投標時皆須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廢棄物項目包含淨水污泥(代碼:R-0909)之廢棄物再利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標價不得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決標原則採最高標者除外),如有前述情形者,屬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規定,為不合格標。
*桃廠招標投標契約三用表單(放入資格標封內) 。
*開標當次電子領標憑據(詳投標須知第八十一條規定)。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取招標文件,於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前以掛號寄達或專人送達本廠採購課(如採專人送達者,16:30後請送總值日室,並請自行衡量文件往返時效。※「本廠自民國101年12月01日起,不再提供現場領標之服務。」
其他
餘詳招標文件說明。看現場請事先電洽03-3255111#2813楊先生。
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電話03-3255111#3649,傳真03-3557022本廠政風組電話:03-3255134 傳真:03-3252861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50號。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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