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A1370006 已決標公告

桃廠L155/L146球槽噴砂除鏽油漆工作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瑞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4,398,938
原始預算
$ 4,992,943
底價金額
$ 4,399,987
決標折數
99.98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機關代碼 3.13.50.48.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黃麥華
聯絡電話 (03)3255111#3645
機關代碼 3.13.50.48.1
單位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機關地址 333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五十號
聯絡人 黃麥華
聯絡電話 (03)3255111#3645
傳真號碼 (03)3557022
電子郵件信箱 631795@cpc.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1/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1/09 17:00
開標時間 114/01/10 10:00
開標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五十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確實履約及訂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五十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因字數限制,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完成煉油廠或石化廠或電廠或油庫之儲槽噴砂除鏽油漆工作,並檢附採購機關(構)開具之完工證明文件者。如完工證明文件之工作名稱未清楚表示上述工作內容,投標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含有前述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其他: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1.1工期為每槽40工作天,因L155、 L146為分別施工,各別計算工期及可分槽辦理結算,開工前須與轄區協調始可施工,開工日期由監造人員書面通知開工。 1.2 施工期間,凡配合本廠設檢人員檢查及其他配合性工作等,若影響要徑作業得辦理停工或不計工期。 1.3 雨天為不宜施工之天氣,廠商均不得施工,該日不計為工期。 1.4 本案工期已考量一例一休之工作人員休息日、例假或應放假之日數。放假日原則上現場不得施工。(週六施工原則上以非A級作業施作為主)廠商應配合「儲槽開放撿修」時程計畫儘早規劃前置作業、人員調度、排班及成本等全力配合施工。廠商不得以本廠未准許夜間及放假日施工為由要求展延工期。如有特例須施工,由監造部門另行簽文,於假日前一日中午12時前先彙整篩選確認例假日施工內容(包含其必要性、風險等級分析、簽核負責人),經簽核至副廠長後,送煉製事業部工安室審查。 1.5 本工作進行期間,如本廠認為進度落後或必須配合其他工作及時完成等原因,要求廠商須增加工人、設備或實施例假日及夜間工作時,經通知後廠商應即照辦,並不得要求補償;廠商自行要求加班或例假日及夜間工作時,須事先經本廠同意後方能施工,否則所做工作,本廠得不承認,廠商必須拆除重做。 1.6 若因「本廠因素」致轄區無法配合施工時,當日不得施工,廠商可據以不計工期(需提出證明) ------------------------------------------------------------------------ ※本次僅更新投標廠商聲明書至最新版本(1131220版),非屬重大改變。 *投標廠商之標價不得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決標原則採最高標者除外),如有前述情形者,屬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規定,為不合格標。 *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表單(放入資格標封內,屬分段開標者,廠商填寫契約價金總額者為不合格標)。 *開標當次電子領標憑據(詳投標須知第八十二條規定)。 *本公司契約乃參酌工程會所訂定之契約範本(1121124版),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其他:廠商報價 : 新臺幣報價,包含營業稅 。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取招標文件,於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前以掛號寄達或專人送達本廠採購課(如採專人送達者,非上班時間請送總值日室,並請自行衡量文件往返時效。※「本廠自民國101年12月01日起,不再提供現場領標之服務。」
其他:其他 :餘詳招標文件說明。看現場請事先電洽招標單主辦單位人員。 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電話03-3255111#3645,傳真03-3557022本廠政風組電話:03-3255134 傳真:03-3252861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50號。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13.50.48.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黃麥華
聯絡電話
(03)3255111#3645
機關代碼
3.13.50.48.1
單位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機關地址
333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五十號
聯絡人
黃麥華
聯絡電話
(03)3255111#3645
傳真號碼
(03)3557022
電子郵件信箱
631795@cpc.com.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4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1/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1/09 17:00
開標時間
114/01/10 10:00
開標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五十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確實履約及訂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3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五十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因字數限制,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完成煉油廠或石化廠或電廠或油庫之儲槽噴砂除鏽油漆工作,並檢附採購機關(構)開具之完工證明文件者。如完工證明文件之工作名稱未清楚表示上述工作內容,投標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含有前述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其他:附加說明
【履約期限】 1.1工期為每槽40工作天,因L155、 L146為分別施工,各別計算工期及可分槽辦理結算,開工前須與轄區協調始可施工,開工日期由監造人員書面通知開工。 1.2 施工期間,凡配合本廠設檢人員檢查及其他配合性工作等,若影響要徑作業得辦理停工或不計工期。 1.3 雨天為不宜施工之天氣,廠商均不得施工,該日不計為工期。 1.4 本案工期已考量一例一休之工作人員休息日、例假或應放假之日數。放假日原則上現場不得施工。(週六施工原則上以非A級作業施作為主)廠商應配合「儲槽開放撿修」時程計畫儘早規劃前置作業、人員調度、排班及成本等全力配合施工。廠商不得以本廠未准許夜間及放假日施工為由要求展延工期。如有特例須施工,由監造部門另行簽文,於假日前一日中午12時前先彙整篩選確認例假日施工內容(包含其必要性、風險等級分析、簽核負責人),經簽核至副廠長後,送煉製事業部工安室審查。 1.5 本工作進行期間,如本廠認為進度落後或必須配合其他工作及時完成等原因,要求廠商須增加工人、設備或實施例假日及夜間工作時,經通知後廠商應即照辦,並不得要求補償;廠商自行要求加班或例假日及夜間工作時,須事先經本廠同意後方能施工,否則所做工作,本廠得不承認,廠商必須拆除重做。 1.6 若因「本廠因素」致轄區無法配合施工時,當日不得施工,廠商可據以不計工期(需提出證明) ------------------------------------------------------------------------ ※本次僅更新投標廠商聲明書至最新版本(1131220版),非屬重大改變。 *投標廠商之標價不得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決標原則採最高標者除外),如有前述情形者,屬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規定,為不合格標。 *招標投標及契約三用表單(放入資格標封內,屬分段開標者,廠商填寫契約價金總額者為不合格標)。 *開標當次電子領標憑據(詳投標須知第八十二條規定)。 *本公司契約乃參酌工程會所訂定之契約範本(1121124版),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其他:廠商報價
: 新臺幣報價,包含營業稅 。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取招標文件,於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前以掛號寄達或專人送達本廠採購課(如採專人送達者,非上班時間請送總值日室,並請自行衡量文件往返時效。※「本廠自民國101年12月01日起,不再提供現場領標之服務。」
其他:其他
:餘詳招標文件說明。看現場請事先電洽招標單主辦單位人員。 本案疑義、異議受理單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電話03-3255111#3645,傳真03-3557022本廠政風組電話:03-3255134 傳真:03-3252861 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民生北路一段50號。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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