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業處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業處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00基隆市仁愛區成功 一 路107號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新臺幣250元整,現金付款。(採購招標文件請洽行政組陳小姐,電話:02-24331155轉22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00基隆市仁愛區成功一路107號
履約期限
本公司通知日起366個日曆天或達契約金額90%~95%以上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契約係採用總公司訂定之版本,總公司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其營業項目需載有下列資格(擇一):
(1)廢棄物清除業之營業項目(J101030)及廢棄物處理業之營業項目(J101040)
(2)廢棄物清除業之營業項目(J101030)及廢棄物清理業之營業項目(J101090)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符合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可委託之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廠商須於投標時提出(甲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及(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影本(有效期限內)供審查,其廢棄物種類非有害油泥(代碼:D-0903)焚化處理或熱處理。
5.(1)投標廠商若非同時具有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資格,則需以清除、處理機構共同投標方式投標,投標廠商必須取得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一方為代表人)。
(2)清除、處理機構為同一法人者非屬共同投標,得免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更改工作說明書之工作範圍,屬重大變更,視為第一次招標。
※得標後注意事項:
1.得標廠商需於簽約後7日曆天內持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以上資格證照,及受僱該得標廠商之勞保投保明細及健保卡(一個月之內),至本處工安組辦理職安人員報備事宜。
※本採購案申請單位詢問窗口:工務組 胡先生02-24331155#383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