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東興路285號二樓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能夠如期履約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東興路285號二樓行政組
履約期限
本公司通知日起至取得建造執照、水土保持並完成工程發包資料(含監造計畫書)止計150日曆天。詳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項目代碼為I101061)或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事務所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2.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以工程技術顧問業投標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須於有效期限內)。
(2)以建築師或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投標者,應檢附建築師公會會員證影本(須於有效期限內)。
4.廠商信用之證明:【詳基本資格附加說明欄位】。
5.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詳基本資格附加說明欄位】。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項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條第 1 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 102 條第 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附加說明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其餘廠商資格文件
1.開標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2.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表單)(應簽署並為正本)。
3.廠商聲明書。
※履約期限:
工作說明書5.履約期限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
5.1 履約期限一般規定依照本契約第7條辦理。
5.2 本契約履約期限(以下簡稱工期)如下列5.3~5.15項規定,以日曆天計算。
規劃設計工期自本契約簽約日(公司通知日)起至取得水土保持及建造執照(含雜照)並完成工程發包資料止計150日曆天(不含本公司及政府機關文件審查、會議及內簽公文時間),如有增減不得做為調整費用之理由。
5.3 廠商應依本公司通知日期參加開工前協調會,並自議定開工日起算工期(原則為協調會次日開工,如有其他情況則於會中議定)。承攬廠商應先行辦妥各項保險及人員報備、前述提送計畫書等事宜;若承攬廠商無故不參加會議或應辦妥事項延宕致無法開工時,本公司有權指定開工日期。
5.4 承攬廠商應於議定開工日起,依序完成以下項目:
5.4.1 現況建物及地形測繪作業
5.4.2 提送規劃工作報告(含站區平面配置、整修基本規劃、法規檢討可行性評
估)送本公司審查並安排簡報,如有需要至上級單位或主管機管簡報、製
作報告者亦須配合。
5.5 設計廠商應於本公司核定5.4交付之文件書面通知後,提送基本設計圖說至本公司審查。此外,廠商應配合繪製本公司適當性審查用圖說文件並依審查意見修正基本設計。
5.6 設計廠商應於本公司適當性審查會通過後,依照定稿之平面配置圖配合本公司指示繪製申請經營(變更)許可圖說及文件,後續亦須配合依主管機關審查意見修正平面配置圖。
5.7 設計廠商應於本公司核定基本設計圖書面通知後,提送細部設計圖說及預算資料至本公司審查;並應於細部設計核定後,完成全部發包需要資料送本公司審查,應提送資料及規定詳4.2.6。後續若因建照審查致發包資料須修改者亦須配合修正。
5.8 廠商應於本公司核定細部設計書面通知後,完成掛件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許可,並於取得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水土保持。
5.9 建照及變更設計均須提供本公司主管機關用印之副本圖至少2份備存,設計廠商如有其他辦理業務需用時應自行製作額外份數。
5.10 各式執照、許可申請期間依契約規定不計工期。
5.11 廠商應於本公司核定細部設計圖說後,提送全案監造計畫書予本公司審查,若經本公司審查核退廠商須於7日曆天內修正完成並提送本公司審查,監造計畫開工前須經本公司核定。
5.12 廠商應自本工程案取得使用執照次日起20日曆天內將監造相關資料提送本公司核備,並配合本公司辦理工程案初驗及驗收程序。
5.13 工程進行中如須辦理變更設計,設計及監造廠商應按本公司通知之期限內設計完成。
5.14 上述設計工作每次審查如有修正意見,設計廠商應於接獲審查意見之次日起7日曆天內完成修正(以1次為限,不得分次完成,若為本公司因素所致則不受次數限制),若未完成修正或超過日數者以逾期計。
5.15 前述各項規定之繳交期限如遇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得不計工期,其他放假日則應計入工期。如有需要得透過正式會議討論,經雙方協議作成書面紀錄後調整,簽約廠商未依協議調整期限提交時視為延遲履約,依本契約第15條規定辦理。
5.16 廠商履約期間因本公司或政府機關規定影響本工作要徑,致暫時無法履約工作,廠商應於原因發生後7日曆天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提出停工報告,經本公司同意後不計工期,若廠商超過7日曆天提出,超過之天數工期應照計。
5.17 全案如無法於簽約日起二年內完成交付設計圖說或完成工程發包,雙方得經協議後終止契約,依實際已完成工作項目辦理結算,並將相關設計成果及相關權利均交付本公司。若係設計廠商因素無法達成上述工作時,協議解約後並不免除逾期違約金及其他相關責任。
※履約各分段進度:
(1)規劃設計階段工期自本契約簽約日起至取得水土保持及建造執照並完成工程發包資料(含全案監造計畫書)止計150日曆天(不含本公司及政府機關文件審查、會議及內簽公文時間),如有增減不得做為調整費用之理由。
(2)監造階段工期則依實體工程之工期為準(如有增減不得做為調整費用之理由),若工程案有停工日數則一同扣除之(若經本公司議定增加工期者,監造工期使得隨之增加),竣工後且須配合辦理驗收程序及申請使用執照。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0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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