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東興路285號二樓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東興路285號二樓行政組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登記合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項目代碼:I101061)或依法登記開業之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以工程技術顧問業投標者,應檢附:(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須於有效期限內)。(2)技師執業執照(須於有效期限內),執業機構為投標廠商。(3)技師受僱於投標廠商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資料或受僱證明(查詢日為開標日前3個月內)。以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投標者,應檢附技師執業執照(須於有效期限內)】
2.廠商納稅之證明【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以工程技術顧問業投標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影本(須於有效期限內)。以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投標者,應檢附技師公會會員證影本(須於有效期限內)】
4.廠商信用之證明。【詳基本資格附加說明欄位】
5.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詳基本資格附加說明欄位】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承攬或完成長途輸油管線設計工作,並檢附採購機關(構)出具之完工證明文件供審。如完工證明文件之工作名稱未清楚表示上述工作,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含有上述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採購機關(構)不限為中華民國之廠商、機構或公司)。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前項無退票紀錄證明,如有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無退票紀錄。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條第 1 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 102 條第 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其他:附加說明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其餘廠商資格文件
1.開標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2.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表單)(應簽署並為正本)。
3.廠商聲明書。
※履約期限:
1 廠商應依本公司通知之日期參加起始會議(Kick-off meeting),並自完成起始會議之次
日起算工期,應於起始會議前提出服務計畫書。
2 本案設計工作期限為150日曆天,如不需申請水土保持計畫,則工作期限為120日曆天。
2.1 廠商應於開工後60日曆天須完成本工作說明書第3.1節基本設計及現場測量調查工作
並提交報告。(本案設施設置用地許可申請文件(含相關書圖)需於期限內完成(開工後
60 日曆天)經本公司審查認可,再由本公司行文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核。)
2.2 廠商應於開工後120日曆天內完成細部設計經本公司審查同意(包含設計圖說、預算書
及所有發包文件等所有工作),並完成所有設計工作及提交書面及電子檔案等資料。
2.3 廠商應於開工後150日曆天內協助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核定。
2.4 總履約期限至本工作設計之所有工程案及工作案驗收合格日為止。
3 免計或延長工期規定:
3.1 若由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暫時無法工作,廠商於原因發生後14日曆天內提出停工報告書,
並經本公司同意後,不計工期。前述因素排除後經本公司通知始計工期。
3.2 當廠商完成第5.2.1、5.2.2及5.2.3節所有工作,則自前述工作最後完成日起至本工作
設計之所有工程案及工作案驗收合格日為止,期間內不計工期,惟若因廠商設計錯誤或
可歸責於廠商致須修正者,修正期間工期照計。
3.3 本公司審查廠商所提送之文件期間不計算工期。
3.4 路權、地權及水土保持申請主管機關審查期間不計工期。
3.5 主管機關每次要求修正申請文件期間,廠商須於修正期間14日曆天內完成修正,期間
得不計工期,逾修正期間部分工期照算。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