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東興路285號
履約期限
本契約有效期兩年,自本公司通知之開工日起算工期,契約期滿或達契約總金額,驗收結算。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需具有污染防治設備零售業(F213100)或污染防治設備批發業(F113100)或環境檢測服務業(J101050)之一廠商。
2. 廠商納稅之證明。
3.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詳基本資格附加說明欄位】。
4.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詳基本資格附加說明欄位】。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曾承攬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檢測、維修保養、安裝之工作經驗,並提出業主所出具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如驗收合格證明文件之名稱未清楚表示"油槽清洗工作",投標商應另檢附該項工程(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有前述工程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資格項目: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公司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條第 1 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 102 條第 3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不得參與本公司之採購。
附加說明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其餘廠商資格文件
1.開標當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2.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簡稱三用表單)(應簽署並為正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