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東興路285號
履約期限
自本公司通知日起548日曆天或達契約金額90%以上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其營業項目內載有環境檢測服務業(J101050)之廠商。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檢具「環境檢測測定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承攬儲槽系統監測設備新增及檢測相關工作並出具業主合約封面(影本)或履約完成證明文件。
5.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一、具有並提出環保署核發「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設置許可證」且具土壤氣體監測井中油氣檢測方法(NIEA M203.12C)及監測井地下水採樣方法(NIEA W103.56B)許可證之合法登記檢驗業。二、各項稅證齊全(詳採購案廠商資格審單)
6.投標廠商聲明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1.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1090630版)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2.履約期限:本工作期限自本公司通知日起548日曆天或達契約金額90%以上止,以先屆為準。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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