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970花蓮縣花蓮市東興路285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載有E101011綜合營造業或E102011土木包工業或E502010燃料導管安裝工程業。
3.廠商納稅之證明。
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承攬完成加油站管線汰換或維修工程(作)或加油站新(改)建工程(作),持有業主開具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如驗收合格證明文件之名稱未清楚表示加油站管線汰換工程或加油站新(改)建工程,投標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負責人名稱、含有加油站管線汰換或維修工程(作)或加油站新(改)建工程(作)工作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5.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廠商須提供承攬工程手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及營造業登記證書等文件影本投標時供審核。
6.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出具PE撓性油管原廠或供應商維修或安裝訓練合格證明書。
7.原住民廠商證明文件:如為原住民廠商(須檢附1.廠商負責人籍謄本。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另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之原住民廠商請增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開具之有效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第一次招標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之廠商投標,並分兩階段決標程序辦理。第一階段先辦理原住民之標單,若無法決標則作成紀錄後,第二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比、議價。
2.本案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3.履約期限:自通知開工日起10工作天。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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