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名稱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
機關地址
970花蓮縣花蓮市970花蓮市東興路285號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金額:新台幣1,000,000元;後續擴充期間:8個月;工期40工作天;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投標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投標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營業登記內需載有(E502010) 燃料導管安裝工程業或(E599010) 配管工程業之廠商。
3.最近一期營業稅納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影本。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影本代之。
4.履約能力證明:曾承攬並完成輸油或氣或石化品鋼管焊裝工程,並持有業主開具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契約書影本可看出雙方名稱、工作性質、工作項目之契約文件影本)。
5.其他投標文件中要求應檢附之資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履約能力證明:曾承攬並完成輸油或氣或石化品鋼管焊裝工程,並持有業主開具之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契約書影本可看出雙方名稱、工作性質、工作項目之契約文件影本)。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花蓮縣調查站(地址:970花蓮縣花蓮市中美路3之33號;花蓮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3-833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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